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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定义及其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有什么区别
a.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内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规范的一项要紧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
需要,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b.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成本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不同:培养成本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方法不同。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规范,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区域或单位工作。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a.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b.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含招生专业介绍、招生人数、培养需要、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方法、培养成本数目及拨付方法、合同有效期限与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c.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含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方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d.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③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
a.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b.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职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c.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由招生单位培养的方法。
采取1、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赞同,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公告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师、教研室、系审察赞同,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赞同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公告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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